2020-11-08 0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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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音乐艺术》2014年第1期
内容提要:中国传统音乐是一个重要的学科门类,也是一种特定的研究对象范畴,无论从历时性或共时性角度看,该学科领域都存在着对方法论范式进行选择的不同的可能性。音乐(形态)分析、音乐学分析和民族音乐学分析(民族音乐学的音乐文化分析)被视为可供中国传统音乐(含汉族传统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研究者进行选择的三种典型的音乐分析范式,彼此之间存在共性、个性之分。其中,民族音乐学分析从理论和分析实践上假定并包括了其他两种分析范式的因素,对于不同范式分别强调的“形态、语义、语境”等符号学分支的学术观念给予了综合的应用,又根据传统音乐具有的“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研究的性质,尤其强调了其中语境的因素。故而,民族音乐学分析是我们从事该类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应该首先予以考虑的一种分析思维和方法。
关键词:音乐形态分析;音乐学分析;民族音乐学分析;传统音乐研究;“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研究;方法论;文化语境
作者简介:杨民康(1955~),男,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研究员、博导,上海高校音乐人类学E-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北京100031)。
(续)
三、从人类学角度看三种分析范式的异同关系
1.从人类学及民族音乐学角度进行区分
关于民族音乐学分析与音乐学分析的相异点,可见在对待主体——人的问题上,民族音乐学分析在强调主体作用的同时,还加入并强调了人类学的“主位客位”和“局内局外”研究观,较倾向于差异性一端。而音乐学分析显然对此问题关注甚少,更倾向于同一性一端。两者的具体特征及不同点,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1 音乐学与民族音乐学分析的主体-客体关系特征
图2 民族音乐学分析的主位-客位关系特征
由此可见,从同一性角度看,音乐学分析与民族音乐学分析,都以人(历史、社会)与研究对象的关系为基本范畴。不同点在于,民族音乐学分析又首先以人(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文化身份(局内局外)和观念视角(主位客位)的区分为出发点,然后才去考虑人与其他对象因素的关系。
民族音乐学分析以往寄身于自成体系的民族音乐学理论中。如今,由于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过从甚密,致使其文化分析的理论部分急剧膨胀,由此带来了很多与实践层面发生矛盾的实际问题。然而,尽管当代民族音乐学外表上有“理论泛滥”、“无所不为”之感,但若从其基本的学科范式理论来看,提倡“研究文化中的音乐”和培养与运用研究者的“局内局外”及“主位客位”“双重音乐能力”等分析思维应该是它最注重,并且最擅长于运作的几个方面。在其较为具体的分析范式中,由上述学科范式理论所主导的音乐文化本位模式分析方法[1]占有比较显要的位置(参见图3)。一直以来,在中国传统音乐分析领域,赞成或提倡采用音乐学分析思维者大有人在,但自觉、有意识地采用民族音乐学方法者至今尚未居于主流地位。
图3 音乐文化本位模式分析方法
2.社会身份与文化立场:“局内局外”与“主位客位”的区分关系
常有人提问:“局内局外”与“主位客位”这两对概念都指涉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究竟有何区别?确实,从学理上它们有着明显的相似性,但是,若再对之加以仔细辨析,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而论,“局内局外”一对关系涉及怎样去界定研究者和被研究者双方的社会身份及其文化语境;“主位客位”则涉及人们对某种文化所持有的立场、观念和认同的基本态度和发展趋向。从理论上看,无论文化身份或文化观念都一样,既可能是前定的、无意识的被动接受,也可能是通过有意识的努力之后产生的、后天的主动选择。然而,若进一步从社会与文化的不同层面来比较上述两对关系类型,其设定“局”和“位”的标准及其可选择性范围,或依文化个体自身所携带的社会群体属性差异而能够再予进一步区分。
从社会性角度看,一个人的族籍和出生地点,乃至国籍、职业等,决定了一个人所独具的、游离于群体内外的社会身份和文化地位。关于群体的性质,社会学认为,庞大的人类社会中隐含着纵向的多级结构和横向的多维关系。多级结构一般指首属群体(基础群体primarygroup)﹑次属群体(次级群体secondary group)等纵向叠合的群体结构关系;多维关系则指血缘群体(血亲群体kin group)﹑地缘群体(地域群体territorial group)和业缘群体(职业群体occupationalgroup)等不同的社会群体及其之间关系。就此看,“局内局外”的概念尚可在“首属←→次属”多级(或两级)结构以及由“血缘、地缘”到“业缘”的多维(或两维)结构内部,再次进行由“族群的局内人”(或“族内人”,一种单纯的社会关系,为狭义的局内人)到“文化的局内人”(文化角色关系,广义的局内人)之间的两级变量划分。具体来说,在传统民族民间文化范畴,局内人的文化身份通常是指“族内人”。作为社会个体,主要拥有血缘群体(如家庭、家族)和地缘群体(如村落、出生地)等“首属”的群体属性。这种“族内人”的身份往往是前定的,具唯一性的,作为个体无法对之作出主动选择。倘若我们走出传统民族民间文化范畴,看看那些身处业缘群体的人们,可以发现一方面他(她)们并不受某一业缘群体属性的约束,在此群体层面上有较多的选择的可能性(例如可兼演员、教师、学者等多重角色身份);另一方面,他(她)们还承续了前定的、唯一性的血缘群体和地缘群体等多级、多维关系属性。其前一种身份即“文化的局内人”,后一种身份即“族内人”,这两种身份可分别适用于不同的社会与文化语境。例如对于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者来说,他(她)与周围同行之间,乃是因同样的教育、从业、生活背景(或文化语境)而走在一起,并具有与其他不同行业或不同阶层(如其研究对象——传统民间音乐文化拥有者)相区别的自身业缘群体属性及特征。此外对于他(她)们来说,这乃是第一重的文化角色身份。与之相比,其更为本质、内在的“族内人”(汉族或少数民族)身份,便退居次要的、第二重身份的地位。所不同的是,对一位传统民间音乐文化拥有者(如表演者)来说,由于身处“首属”(基础)社会阶层,其“族内人”(如村民、农民)身份既可能是第一重的、前定的,甚至是唯一的文化身份;其所携带的主位文化意识,也可能是其唯一的、但具有变迁的潜在可能的文化观因素。此外,在不同类型的社会群体之间,尚存在着因各种身份和文化意识的转换、交叉,而产生不同的变体的可能,限于篇幅,在此恕不一一讨论。
四、根据相关范式理论进行“观念、学统、方法”三层次区分
前文对传统音乐分析范式的讨论,涉及了从隐性的哲学、人类学到显性的工具性、可操作性等不同的方法论要素,其中包含了由一般到个别、由抽象到具体等不同的认识论层面。对此,笔者曾经撰文认为,为了说明范式理论在分析实践上的层次性和有效性,有必要根据国内外范式理论的一般原则,将不同类型的方法论作如下层次区分:观念层——一般方法论,学统层——学科方法论,方法层——具体(应用)方法论。这三种层面尽管都同方法论有关,但依其“抽象——具体”程度的不同,其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也有差别。[2]比如,在本文涉及的三种音乐分析范式中,音乐形态分析主要涉及方法论的工具性因素及具体分析方法,由此凸显其方法层为主的特点,同时,由于它以往曾经一直在音乐学领域占据了方法论的要津,所涉及的观念、思维层因素较少,从而兼涉学统层,但对其他具备观念层因素的分析范式具有从属性和依附性。此外,若说有何来自观念层的影响因素的话,那么,语言学的贡献便从中清晰可见。关于上述三种音乐分析方法的各自特征及发展脉络,可通过以下三个图表予以简略呈示和说明。
从当代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史看,包括系统论、符号学、生态学等在内的那些具有科学革命的范式及起到引领新的时代潮流作用的重要学术思想观念,几乎都含有受到语言学影响的明显痕迹(参见图4)。有学者认为:“语言学在当时变成学者们竞相效仿的模式,原因一方面在于语言被视为文化的核心,另一方面在于语言学似乎已发展出一种观察文化模式化现象以及讲话者无法意识到的所谓‘深层结构’的精确方法。”[3]在这语言学方法引领了整个哲学社会科学新潮流的过程中,音乐学、文学同语言学等人文学科一样,在长期的发展历史过程中成就了自己的分析描写方法。尤其是在传统方法论范畴,音乐学是受语言学方法论影响最深的学科之一。当语言学通过语言符号学重新成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标志性方法后,音乐学和民族音乐学也涉入其中,重新成为受惠较大的人文学科。而民族音乐学分析又根据自己的研究对象及其文化语境的要求,进一步选择、接纳了人类学的多元文化(跨文化)研究观和“主位客位”“局内局外”观,从而体现出自身区别于其他音乐分析思维的某些个性化的分析思维和方法。由此可以说,音乐学分析和民族音乐学作为两种较新的方法论思维,便是在这样的学术环境和氛围中得到发展,并且达至其成熟状态。在今天的“广义音乐学”(包含民族音乐学、音乐社会学等)范畴,受社会学的接受理论思维和人类学的多元文化(跨文化)分析思维的影响,一种借助于异文化分析对本(音乐)文化进行反思和检讨的做法又开始为人们所重视。所以说,音乐学分析和民族音乐学分析均兼顾了跨学科因素、思维因素、学科因素及工具性因素,以至都兼具观念层、学统层和方法层三种不同层次特征(参见图5、图6)。其中,民族音乐学分析从理论和分析实践上假定并包括了其他两种分析范式的因素,对于不同范式分别强调的“形态、语义、语境”等符号学分支的学术观念给予了综合的应用,又根据传统音乐具有的“跨(异)族群阶层”文化研究的性质,尤其强调了其中语境的因素(参见图6)。故而,民族音乐学分析是我们从事该类课题研究的过程中,应该首先予以考虑的一种分析思维和方法。音乐形态分析对其他两种分析方法产生从属性和依附性,也就成为当今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图4 音乐(形态)分析方法
图5 音乐学分析方法
图6 民族音乐学分析方法[4]
[1]具体内容可详参杨民康:《“减幅增幅”与“模式变体”——再论中国语境下的音乐文化本位模式分析法》(上)(下),载《中国音乐学》,2012年第3、4期。
[2]杨民康:《论音乐民族志理论范式的塔形结构及其应用》,载《音乐艺术》,2010年第1期。
[3][美]马尔库斯、费彻尔:《作为文化批评的人类学——一个人文学科的实验时代》,王铭铭、蓝达居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51页。
[4]表中的黑白相间图框,用于表示民族音乐学所重视和强调的“多元文化—跨文化—异文化”对象范畴及其研究分析观念。另外,“历史、社会、个体”,是指人类学家格尔兹(Clifford Geertz)提出的“历史构成、社会维护和个体运用”人类学范式(Geertz, Clifford,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New York: BasicBooks, 1973, pp.363-364)。此范式又作为“研究文化中的音乐”时所必备的某种“语境”概念,在美国学者赖斯(Timothy Rice)及其他当代民族音乐学家的研究中得到广泛的接纳和应用。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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