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下载即将收费,“狼”真的来了?

2021-03-01 04:24:31

作者王琳,来自天涯法律评论,微信号:lawview-skyline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近日指出,视频领域正版率已非常高(也许副局长不用X雷,也不搜各类云盘,不知道下载网站和论坛上视频盗版率仍然“非常高”),音乐领域问题较多,但是不付费使用作品的时代过去了。


免费已成习惯,多少次“狼来了”的叫喊,多少次在侵权方的不理不睬中慢慢消退。临近的一次,是在去年7月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通知,责令各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的作品全部下线(是下线了不少,但全部应该远未做到,看来版权局需要一个网民评估师)。此后仍继续传播将从严查处。


包括音乐侵权在内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缺的正是“从严查处”。套用一句网络名言:如果“责令”有效,还要法律“责任”干什么?阎晓宏这次也坦承:“从其他领域来看,音乐是问题比较多的一个领域,因为音乐的权利非常分散,而且数量非常多,权利人的意见是非常大的,包括一些音乐网站也有切身感受。但是不付费使用作品的时代过去了。去年版权局的整治非常有效,我们发出通知以后,大概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下架的音乐作品达220余万首。”


音乐作品下架数量虽多,责任追究却没看到。如果发现侵权,只要下架就可以,那么为什么不上架?数字时代,上架又不需要什么成本。围绕音乐侵权的争论焦点也不是“该不该交版权费”,之前的“习惯性侵权”并不能导致“法不责众”的效果。


过去我们总认为,一首音乐作品发行出来,正是为了让人传播和传唱。有的互联网音乐平台和网络曲库理所当然地认为,我收录了谁的音乐作品,那是“看得起他”,是一种对音乐理论的认同,也是沟通音乐人与听众之间的桥梁。你著作权人不去跟听众去收费,却来找网络平台,岂不是找不错了对象?我平台运营商不收你音乐人一笔“宣传公关费”就不错了!


但传播平台并不是可以肆意侵犯音乐人合法权利的理由。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大大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以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和录制、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若是一个音乐平台有足够的影响力,大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让音乐人心甘情愿地让渡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平等协商,法律并不干涉。收费上线,也一样。至于是平台付费,还是终端用户付费,这都不是障碍。哪种收费方式更能吸粉,同时又更能吸引音乐人,市场自有它的答案。


既然音乐领域的反网络侵权是法律要求,也是大势所趋。接下来就应该是“从严查处”。互联网登录中国的前十余年里,不少人认为中国无法解决网络侵权盗版问题。网络精神被很多人理解为平等、免费、自由。似乎离开了这三项,那就不是网络了。现在看来,网络并非法外飞地,为什么视频领域现在正版率已经非常高(只是比音乐领域好一些而已),还用阎晓宏的话来说,那是因为“这十年来我们查处了很多重大案件”,“这些案件的查处很大地扭转了网络领域中侵权盗版现象严重的态势”。


对于音乐领域内的侵权,解决方案当然也是执法部门主动、积极去从严查处侵权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案件。只有“从严查处”这只“狼”真的来了,音乐侵权泛滥才会逐渐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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